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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主要社会风险
1. 农民工的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突出
据调查,在加工、制鞋、采矿等行业,农民工因工伤、职业病(如制鞋行业的苯中毒)、事故而致伤、死亡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民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无钱救治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近年来,煤炭行业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农民工大量的人身伤亡事故,这些凸现了农民工的工伤风险。
2. 农民工存在疾病风险
据清华大学李强教授调查,虽然有63.6%的农民工没有生过病,但36.4%的人却生过病,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其中13.5%的人每年生病在3次以上。在整个生病人群中,虽然59.3%的人依靠年轻火力壮并不看病,但另外40.7%的人还是花钱看病,且人均支出高达885.46元,最高的看病支出为15000元,远远超出了其微薄工资收入的承受能力。可见,农民工同样存在疾病风险,尤其是大病风险。
3. 农民工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削弱,土地保障功能弱化,老年生活风险明显
一是人口控制导致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很多地方出现了“4—2—1”结构,一对夫妻要供养四个老人,其精力和财力均难维持家庭养老负担;二是数量庞大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跨地区打工或转移到城镇,会淡化与老年父母的感情,日渐淡漠传统的“孝道”观念;三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加快,生产竞争加剧、社会分工更为细化,客观上降低了家庭凝聚力,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四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相当多的农民部分或全部丧失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即使还拥有土地,由于空巢家庭增多、老人体力不支,难以胜任繁重的农业劳动,老年生活面临困难的可能增大。
解决的思路
1. 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
2. 保护农民工利益,适应流动的需要。
要吸引和促进农民工参保,制度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比如,通过保障当期待遇或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保证其流动就业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预留出“接口”,并与现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从而达到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与衔接。
3. 着眼于更多人的参保,坚持低标准准入。
由于工资水平低,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后,节余的工资收入再去支付建房、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急迫支出后,往往所剩无几,因而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要兼顾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现实能力。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即实行低费率、低费基,同时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或不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
4. 根据农民工的保障需求与现实可能逐步推进。
从职业风险的角度看,农民工所面临的风险结构与传统的小农经济的自然风险不同,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特别是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脱离土地的情况下,他们在年老或生病后面临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也面临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等风险,与其他职工一样,需要规避各种职业和社会风险。但由于农民工缴费能力较弱,国家的财力也还有限,因此,应根据有关风险对农民工的危害程度,以及农民工的自身需求,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保障需求,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应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从需求层面看,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和数量惊人的职业病案例,以及由此导致的无数劳动争议,说明工伤保险应是农民工最紧迫的保障需求;从供给角度看,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不高(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3%,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且不需要个人缴费,又不存在关系接续问题,再加上工伤和职业病对农民工本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重大,容易得到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普遍接受,因此,应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其次,加快建立农民工的大病或住院保险。
最后, 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
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保障 2006-09-28出版 第3651期 作者: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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