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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桂君劳动争议案昨进行二审 雇工雇主重上法庭
      新闻来源: 西安日报       作者: 陈新       发布时间: 2008-3-19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的西安交大及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与原职工杨桂君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昨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上诉人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中的第二、第三项判决,并予以改判。 

  西安交大后勤公司在上诉状中称,被上诉人杨桂君与其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上诉人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 

  上诉人称自己于2001年公开进行招聘,招聘时声明拟聘人员年龄不应超过50岁。2001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已满50岁,其明知自己的真实年龄不符合上诉人招聘的规定,但却前来应聘并在登记表中隐瞒真实年龄,将自己的出生年月填写为1951年6月11日,比实际年龄小了整整2岁。被上诉人的行为使上诉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属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被上诉人以欺诈方式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离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审判决书中第二项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9780元的判决缺少法律依据,应予撤消。 

  上诉人称其成立于2000年3月,公司成立之时,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招聘人员,2001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前来应聘。鉴于被上诉人有一定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经验,上诉人安排其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工作,尽管被上诉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而一审判决书中就此事实认定有误,并据此错误判决上诉人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按国家及陕西省、西安市的有关规定为被上诉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判决应予撤消。 

  而被上诉人称自己与西安交大后勤中心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对方突然辞退自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三金”等社保手续。 

  昨天上午的二审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密切关注这起由劳资纠纷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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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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