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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名后厨难忍军训告酒楼 凌晨5点要起床站军姿
      新闻来源: 正义网-京华时报       作者: 郭晓明       发布时间: 2008-5-12  
 
    在一家酒楼工作的10名后厨员工由于不堪忍受酒楼制定的凌晨5点就起床跑步、站军姿的规定,分别将酒楼告到法院,要求解约并由酒楼支付补偿金。

  昨天上午,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酒楼支付给后厨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厨师长刘先生、洗碗工李女士等人同是一家酒楼的后厨老员工。他们都在酒楼工作了3年以上,有的已经干了近10年。2006年11月30日,酒楼经理突然宣布,酒楼由于改制将由其他单位接管,要求员工们到另外一家宾馆接受军训。

  李女士说,经理宣布军训后,大家就开始了“噩梦般”的生活:“凌晨5点就起床集合、跑步,然后就是40多分钟的站军姿。”厨师长刘先生说,他们居住的宾馆非常冷。室内温度只有七八度,并且只提供一床被子,他最后被冻病了。刘先生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申请退训”,并找到酒楼要求上班。

  参加军训的员工普遍认为,酒楼这么做其实是要逼迫员工主动辞职。由于对此后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不服,他们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酒楼支付解约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加班费等,其中刘先生的索赔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

  酒楼表示,这些员工不服从管理,擅自终止了酒楼安排的培训,此后也未到岗工作,就意味着他们自行解除了与酒楼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应为每月20.92天,而酒楼要求员工每月工作26天,因此超出期间应认定为延时工作期间,酒楼依法应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另外,原告作为酒楼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原告自行终止酒楼安排的培训,并不再为酒楼提供劳动,表明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要求酒楼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酒楼支付给刘先生等人相应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其中原厨师长刘先生所得最高,为加班工资2558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397元。最低的洗碗工李女士应得加班工资5016元及经济补偿金1291元。昨天上午,10名原告的代理律师罗占义提出,酒楼一直未给这些员工签劳动合同,也不上保险,并拖欠加班费。由于酒楼这些违约行为,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酒楼还应当给予解约补偿金。罗律师说,目前10名原告均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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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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