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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邢台60名农民工讨薪3年难如愿
      新闻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冀保珍       发布时间: 2008-6-13  
 

我们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薪水,法院作出判决让承包者给付我们工资后,我们依然拿不到该得的薪水,谁能为我们农民工撑腰说话?”60名农民工的代表常进山提起讨要工钱的经过很是气愤。

2001年春天,黄志国承包了平乡县一中综合教学办公楼工程,他找常进山给他带人施工,人工费按照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算,共计人工费84万元。施工完毕后,黄志国陆续给付33万元,欠51万元。工人们多次讨要无果。2005年4月,工人们将黄志国告上法庭。

2005年7月28日,平乡县法院作出判决:黄志国欠常进山建筑工程款50800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月14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之后,被告黄志国又提起上诉,经过法院再次审理,2006年6月26日,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书中给付工程款部分,即黄志国欠常进山工程款50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撤销利息部分。为了能尽快拿到工资,工人们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任县法院执行。

任县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1月13日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相关规定裁定:依法冻结黄志国在平乡一中建筑工程款550000元,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私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转移并影响法院执行工作。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紧接着,黄志国找到广宗县昌兴建筑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向任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任县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继续执行。从2006年执行立案至今已经执行回欠款20万元,工人实际领到17.8万元。可剩余的欠款要着越来越难。

任县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中显示,黄志国在广宗县昌兴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他称自己早从平乡一中的工程中退股了,平乡一中没有欠他的钱,并拿出了一份退股协议,时间是2004年11月份,可前面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他对此退股协议从未提过,而且在前面的开庭记录中,他曾称自己是被广宗县昌兴建筑有限公司雇的代理人,公司给他报酬3000元。可是在平乡一中学生公寓楼的协议书里,承包人一栏里却有黄志国的签名。

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可常进山等60名农民工的讨薪路却如此不顺利,他们不知到底何时能讨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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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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