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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审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例劳资纠纷案
      新闻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厉国智 李月红       发布时间: 2008-6-16  
     即使规章制度制订合法,企业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当履行“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日前,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此类纠纷,某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

  54岁的周某是宁波一家草艺公司的职工。他于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未去公司上班,1月7日,公司以旷工5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周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并将处理通告予以张贴。

  3月21日,周某将草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还要企业帮他补缴2002年5月至2007年年底的养老保险。

  庭审的争议焦点是草艺公司的“旷工5日就要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合法。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称当初在公示栏张贴过。周某当庭否认曾经看到过该份文件。

  经过1个多小时审理,鄞州法院认为,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同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本案中,草艺公司解聘员工未提前告知工会同样不合法。

  综上,鄞州法院认为,草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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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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