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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例新劳动仲裁法案 四员工获赔5万多
      新闻来源: BTV《特别关注》       作者: 谷泽斌 张小川       发布时间: 2008-6-16  
 

  女播:【导语】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小常等4名员工今年4月将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13日),朝阳法院依据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出判决,4名员工获得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万多元。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系统首次适用新法判决的案件。

  【正文】去年4月5日,小常来到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公司担任开发拓展部经理,但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直到去年11月13日从公司离职,公司仍拖欠小常2007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小常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但却因为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时效,被裁定为不予受理。和小常一样,另外3名员工也有类似的经历,今年4月,他们将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劳动争议发生在去年11月,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那么新法是否适应本案呢?

  【采访】法官 乔红星:只要是5月1日在审的案件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正文】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依据新法,4名员工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时效,公司不仅要发还工资,还要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同期】法官 乔红星:被告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常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正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4名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2000多元。法官介绍,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将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的同时,还针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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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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