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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过试用期辞员工 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仍被判赔
      新闻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王丽娜       发布时间: 2008-7-11  
 

  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又工作了一个月后,王先生被公司“解聘”。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这一个月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获得仲裁部门支持。公司不满裁决,提起诉讼。昨天,东城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补偿金1.8万余元。

  去年6月6日,31岁的王先生与雅柏(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雅柏公司)签订《试用期协议书》,任部门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试用期满,雅柏公司未解聘王先生,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24日,雅柏公司口头通知王先生被解聘,10月10日王先生离职。

  王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予补偿。协商无果后,他向仲裁委申诉。去年12月5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等经济补偿金。

  雅柏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人称,王先生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考核,且不接受岗位调整。公司解聘他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补偿金。代理人还称,王先生于9月24日后滞留公司,是个人行为,不应支付报酬。对此,王先生的代理人予以否认,称王先生是因办理交接手续才延迟离职。

  法院审理后,判决雅柏公司支付王先生自去年9月至去年10月10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8万余元。

  ■法官解读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法官说,依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雅柏公司与王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试用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书》,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依法向王先生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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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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