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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依照内部规定对违纪员工开"罚单"
      新闻来源: 新华社       作者: 郑良、叶遵义       发布时间: 2008-7-15  
 

   福建省闽侯县法院近日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当地一外资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对违纪员工扣发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外资公司向员工支付扣发的工资15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6年11月24日晚,闽侯一外资企业的值班保安接到举报,在公司大门口将准备下班回家的员工郑某拦住,并要求郑某打开手提包接受检查。保安从郑某的包里发现用于包装产品的三圈透明胶(价值约10元),当场收缴后,对郑某进行了一番严厉的质问。郑某与保安发生激烈争吵,保安随后将情况向公司高层汇报。

  4天之后,公司对郑某开出“罚单”: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1530元,以充作“罚款”。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郑某的申诉请求。外资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处罚行为。

  外资公司在法庭提出,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于员工有偷盗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不知悔改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并扣除所有未发工资。”公司的处罚是照章办事。

  法院认为,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如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固然可以利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对违纪员工进行一定“处罚”,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内容明显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将得不到司法确认,也不能成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结合本案,郑某欲将公司财物私自带回家,被公司及时发现并追回,其过错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新华网福州7月14日电(郑良、叶遵义)福建省闽侯县法院近日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当地一外资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对违纪员工扣发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外资公司向员工支付扣发的工资15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6年11月24日晚,闽侯一外资企业的值班保安接到举报,在公司大门口将准备下班回家的员工郑某拦住,并要求郑某打开手提包接受检查。保安从郑某的包里发现用于包装产品的三圈透明胶(价值约10元),当场收缴后,对郑某进行了一番严厉的质问。郑某与保安发生激烈争吵,保安随后将情况向公司高层汇报。

  4天之后,公司对郑某开出“罚单”:开除出厂并扣发全部未领取的工资1530元,以充作“罚款”。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公司发放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郑某的申诉请求。外资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其处罚行为。

  外资公司在法庭提出,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于员工有偷盗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对于情节严重不知悔改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并扣除所有未发工资。”公司的处罚是照章办事。

  法院认为,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如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用人单位固然可以利用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并对违纪员工进行一定“处罚”,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内容明显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将得不到司法确认,也不能成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结合本案,郑某欲将公司财物私自带回家,被公司及时发现并追回,其过错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得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要求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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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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