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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劳动合同和工会的缺失
      新闻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王学堂       发布时间: 2008-1-29  
 

  拥有4000多名员工的中山市民众镇港联华凯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让员工在一份部分内容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引发工人对此不满而拒签并停工堵路。

  我们知道,基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目的的劳动合同法,尽管秉承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还是与民事合同有所差别。突出表现在国家对这种合同的强制性调整上,诸如禁止岗位歧视、禁止招录未成年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保护等事项。这也是我国学理上将劳动合同法归入经济法而非民商法的根本原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因此,该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如果缺少上述条款,显属违法。劳动合同法也充分考虑到有些老板的“聪明才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就我看来,港联华凯事件的发生是企业不明智的选择,事态扩大(堵路)之事更是凸显了我国工会制度的缺失。我们的工人还没有经验、也没有能力组织起来,通过集体工会这个制度与用工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无数事态升级的劳资纠纷都说明了这一制度建立的迫切性!

  法谚说,“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当于他们之间的法律”。但如果说这个约定是空白呢?列宁也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因此,用这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来影印那纸“空白的约定”,才会产生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我国的宪政、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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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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