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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新闻来源: 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发布时间: 2008-4-14  
  (二)飞行员执照颁发的性质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飞行员执照颁发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所谓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182)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我国制订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正如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指出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意义之一便是,约束行政权力,避免行政许可成为权力“寻租”的手段,同时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便利群众申请及资格或权利的获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既然,飞行执照是资格证书,那么如同汽车驾驶执照一样,一旦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申请并获得,那么在有效期限内就享有依照证书的规定(如等级型号等)从事驾驶活动的资格和权利。有权利可以不行使,好比揣着汽车驾驶执照的人不一定都去开车;但是,有驾驶执照者想开车时,行政管理机关则不能附加申请许可证以外的条件(非法定条件)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交警部门规定,持有驾照者只能开本人的车,或者要求申办驾驶执照必须依托单位办理,那么会引发多大的民愤。姑且不说这样的规定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就回到我们谈的行政许可法上,也是违反该法制订的宗旨的。这也说明,制度是为人而设计的,法律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只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利民便民的法律才会为民所遵守,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既然飞行员执照是一种从业的资格证书,是一种赋权凭证,自然不能成为飞行员流动的障碍。对此,2004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将过去飞行员领取的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其目的就是便利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航空公司间流动。这好比我们持有汽车驾驶执照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车一样通俗易懂。

  然而,飞行员自由流动还是没有实现,因为,光凭飞行员执照,飞行员还是飞不上天。各位飞行员都知道,执行飞行任务要携带“三证”: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问题出现在体检合格证上。当飞行员辞职,而老东家不愿意放人,那么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要求的一些维持资格的审核培训(如体检、复训),他就不给你报,你没办法参与审核培训,自然影响资格的效力--毕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半年到一年,一但纠纷发生,一年眨眼即过。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而,“体检文书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则是航空公司保管的档案之一。可见,申请人个人是没办法提供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于是,在我国,没有体检合格证,光有执照是没用的,甚至,连执照都没有。

  我不得不再次与汽车驾驶执照联系起来了。两者都是通过行政许可行为获得的资格和权利,两者都是驾驶涉及公共安全的交通工具,两者都对驾驶者身体有要求。只不过,一个地,一个天,差别太大了!我们承认民航的高科技高风险性,我们也承认飞行员身体健康对飞行安全何等之重要。于是,我们,如同国外一样均对飞行员提出了身体上的要求,都要求体检合格证,只不过,在程序上的不同导致了天壤之别。先说汽车驾驶执照的申领,也要求持有者身体检查,只不过是在申领前由持有者到交管部门认可或者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即可!而由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飞行员身体检查是以单位名义报名的,个人没有资格申请检查,个人也提不出检查需要的原始资料和档案。于是,当飞行员与原单位发生纠纷时,单位不帮你申请身体检查,个人无法获得身体检查合格证。而在国外,飞行员的身体检查,如同我国汽车驾驶员身体检查一样,由申请人个人到指定的医院检查即可。

  于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在仲裁或诉讼中,飞行员提出让航空公司归还档案,甚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不难理解飞行员之苦了!

  罗嗦了那么多,总结一句:飞行员驾驶执照的颁发意味着飞行员获得了驾驶资格和权利,只不过权利的行使被一些程序所限制或妨碍了。或者我们不得不再次反省结果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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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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