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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新闻来源: 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发布时间: 2008-4-14  
  (三)辞职与飞行员执照等档案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内涵包括:每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制出版社2004年P223)。为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做了大量的相关规定。其中,赋予了劳动者比较宽松的辞职情形:

  1、劳动者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

  2、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可以不用任何原因,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用提前5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

  3、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在该法第38条的规定。

  目前,飞行员辞职纠纷中,主要涉及上面第2、3种情形。如原厦航某飞行员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原海航飞行员则大多提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飞行员均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宪法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并且从法理上看,劳动关系属于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很难强迫履行,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则用人单位无法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合同的最终终止势在必行!

  既然如此,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上考虑;从尽快解决劳资纠纷,利于用人单位管理考虑;从充分利用劳动者才能,尤其是作为稀缺资源的飞行员利用考虑;更从我国民航安全、和谐发展考虑,我们主张尽快依法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辞职纠纷。

  当然,依法解决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如仲裁、诉讼、甚至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等等。这些需要一些时间!!但是,如果在纠纷解决的同时,飞行员能一展所长或许也是对我国民航发展的一个贡献,或许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尊重!

  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辞职并处于纠纷解决中的飞行员没办法飞行,时间有的长达2年多,他们有的变卖财产维持生计,有的干脆种菜补贴家用。为什么不能继续飞行的原因正如我在上一部分中提到的,除了执照还需要体检合格证等,即我国都知道的“档案”。

  “档案”和我们每个人的一生相伴相随,意义非凡。以往没有档案,我们没办法读书、就业、娶妻生子,现在这种人事档案已经逐步脱离了计划经济“计划”人生的色彩,法治社会下,公民取得权利和进行行为是依据法律的。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个人档案的积极意义,很多时候我们需要靠它去了解去判断,它是对过去的客观记录,对未来的一定预见。尤其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所以,《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也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获得社会保障权的一个具体体现;为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及时移交档案,《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法律是明确的,虽然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过轻,但是,这体现出来我们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立法已经进行了指引:辞职规定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及时转交劳动者档案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障。我们不能将两者人为地对立起来——辞职可以,移交档案不可以。而飞行行业,飞行档案直接影响到再就业,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去努力实现立法的精神和目标:保护劳动者,促进再就业。

  回到法律,我大胆做个设想:飞行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或38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难以继续维系,于是,航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违约金的多少双方协商吧,协商不成就法庭见。大家都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依法该赔偿多少,那么飞行员也诚信支付。

  多么和谐的气氛啊,或许这样,旷日持久的诉讼会在彼此理解与谅解的基础上以握手言欢的形式结束。

  希望上述过多法律条文的引用没让读者您困惑,更希望罗嗦的废话没让读者您厌倦。还是总结一句:

  辞职与档案既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如果两者同向努力则会产生有利效果,反之则产生不利效果。如果飞行员辞职和档案转移能够和谐,那么民航发展或许又多了一分和谐。

  补充给各位飞行员的话:无论您的辞职纠纷是否如愿顺利地解决,如果您还在飞的话,暂时抛开一切,以安全为重,因为您的行为关涉您及千万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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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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