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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新闻来源: 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发布时间: 2008-4-14  
 

  (四)辞职飞行员的违约金等赔偿问题

  目前,我国民航辞职的飞行员往往被航空公司索赔百万至千万元,这部分赔偿金包括:提前解除合同或服务期的违约金、培训费、飞行经历(补偿)费,有的包括招录费、岗位缺失损失等。

  各地劳动仲裁委裁决的赔偿额不等,最近(2008年3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国航与马姓机长辞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马姓机长赔偿国航210万。其主要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该通知由原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部委联合发布,指导人民法院审理飞行员辞职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用于指导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守和适用。不过由于该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加上赔偿主体是指接受的航空公司,即下家,所以在司法适用时还是存在一定障碍。

  2005年出台的这个规定并没有解决飞行员辞职赔偿纠纷问题,这样的纠纷还在层出不穷地出现,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了新的规定。那么,飞行员辞职究竟该赔偿多少呢?如何计算是合法合情合理呢?

  1、首先,我们看违约金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5条的规定,(1)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约定了劳动者的服务期,或者(2)在劳动合同中签订有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这两个情形以外的任何其他情形,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飞行员辞职赔偿涉及的违约金很大一部分就是飞行员没有为航空公司服务完约定的服务期。如,有的飞行员签订了20年服务期,只服务了10年即辞职。那么就应该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是说,假设,某航空公司为某飞行员支出培训费70万,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70万,服务期为20年。该飞行员服务10年后辞职,那么该飞行员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为35万(20年中每年分摊3.5万,剩余10年分摊35万)。

  如果所有的辞职案中都有如此明确的服务期约定,问题就好解决了。现在出现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基本上,飞行员都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按照剩余的至退休年龄的年限赔偿违约金。即是说,如果是25岁的飞行员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培训费70万,干了10年辞职,那么所要赔偿的是50万(35年中每年分摊2万,剩余25年分摊50万)。

  即便航空公司的主张得到法院认可,上述两种情况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当然,飞行员则认为,不应该以到退休年龄为止的期限计算,毕竟正如网上的调查和留言表明的:飞行员不是包身工。

  那么,我们来看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问题是:其一,是否应该以飞行员至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计算违约金呢?

  其二,约定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吗?

  答案一、在研究(一)中我已经从法理上分析,不应该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认定为终身制合同。“无固定期限”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其明确的含义,不能误解,不能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用人单位要负责劳动者一生,劳动者也要为用人单位工作一辈子。在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可以而且应当提前终止的。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因此,不能以到退休为止未完成的期限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只适用于约定了服务期的,而且不能超过未履行服务期的分摊部分,除非约定的服务期是终身--到离退休为止,那么才会事实上发生服务期与劳动期限的重合。

  这就涉及第二个答案:约定的服务期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指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之分,是否提供专业技术培训都不影响签定怎样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是在用人的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它与劳动合同期限有显着区别:(1)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而合同条款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带有明显的法定性;(2)服务期的利益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能任意解约,而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3)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期限虽是双向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在此期限内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文释义与案例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50)

  可见,飞行员支付违约金的原因在于没有为航空公司工作完约定的服务期。因此,违约金的确定、计算及分摊应以服务期为准。

  关于违约金,小结一下:只有因获得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且劳动者没有履行完服务期的,劳动者才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支付违约金的焦点。

  那么,是不是只要依据第36、37、38条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没有任何责任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存在的必要了,毕竟劳动合同法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权益。这有也就涉及航空公司提出的培训费、招录费等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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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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