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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新闻来源: 民航资源网       作者: 许凌洁       发布时间: 2008-4-14  
   由于近期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我国民航飞行员辞职纠纷更加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因为,这已经不再是简单地劳资纠纷问题了,这关涉到了众多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关涉到我国民航运输的安全及民航的长远发展。

  近段时间,我连续在民航资源网上就飞行员辞职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尤其是从法律的角度解析了在飞行员辞职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存在的一些争议焦点,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服务期与无固定期限的区别、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认定等,并结合飞行员培训成长实务谈哪些费用可以构成对航空公司的损害赔偿。

  其实,各个媒体以及民航工作者,甚至于广大的读者都对飞行员流动(包括辞职)产生了极大的关注。因为,这个问题的圆满解决将是对飞行员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将是对航空公司合法经营利益的保障,将是对我国民航强国建设的保障。因此,我们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或者规则,它能符合我国国情,能适应我国民航强国发展的需要,能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能平衡和协调民航运输中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关于飞行员流动的制度或规则设计,有不同的声音:有的建议成立一个独立于民航局和各航空公司之外的飞行员工会组织或飞行员管理公司,由航空公司向管理公司租用飞行员(参见《关于中国民航业内飞行员合理流动模式的设想》);有的建议实行转会制。后者的支持者较多,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飞行员跳槽完全可以借鉴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转会制度。转会费用不由劳动者承担,就像足球转会是由俱乐部去承担的,那么转会收益也是由俱乐去拿取的。(参见《专家建议效仿足球“转会制”》)。即是说,因为航空公司在使用飞行员过程中使飞行员技能熟练度和经验增加,或者说身价增加,因此,当另一家航空公司要聘用此飞行员时,要给上家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由此将飞行员流动问题回归到航空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商议,而不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上家)进行旷日持久的仲裁或诉讼。

  前不久刚出台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规定:“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这就有点转会制度的痕迹。

  不管制度或规则怎么设计,我觉得应符合如何如下原则:

  1. 法治原则。遵循法治精神、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是法治国家任何制度或规则设计的根本原则;
  2. 公正合理原则。只有公正符合理性、符合绝大多数人意志的规则才能为人们所遵守;
  3. 符合国情的原则。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甚至于人们对一些事物的认知也因上述等因素而不同,因此,我们的制度或规则设计必须具有中国国情,脱离国情脱离国家发展方向都是不可行的。
  4. 可操作性原则。制度或规则的设计在于解决现实问题,甚至可以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予以提前设计规范。但,如果是纯粹的理论研究或者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那么在我国现实发展情况下,可能难具有操作性。只有具有操作性的设计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以上观点,只是作为学者的我一点浅见。任何创设或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甚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但只要遵循原则,把握方向,保有一个良善的目的和美好的愿望,并为这个目标而尽自己的力量,那么我相信我们的明天会无比美好!

                ( 以上观点均为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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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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