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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签“无期合同”成都一14年工龄女工丢饭碗
      新闻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作者: 李凌鹏       发布时间: 2007-5-28  
 

  今年元旦,有着14年工龄、曾多次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无期合同)的丁女士,因单位的拒绝续约丢了饭碗。

  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如果愿意和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又提出要签无期合同时,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无期合同。

  丁女士想不明白,“我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反而还丢了饭碗。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4年工龄的补偿金,竟也遭遇败诉!”

  事件回放

  想签无期合同遭弃用

  丁女士说,从1992年10月开始,她就一直在成都某大型制药企业当药品包装工。每年,单位都和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她连续工作满10年,有资格签订无期合同,但最终还是只能签下1年期的合同。去年12月31日,她的合同再次到期。当她再次提出要签无期合同后,单位拒绝和她续签。由于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单位没有给她任何经济补偿。

  今年2月1日,她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她14年的工龄补偿金等。4月,仲裁委以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等为由,驳回了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丁女士说,她不明白,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得不到执行,反而害得她下岗。

  无期合同

  普通员工相对更稳定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副处长赵鹏飞介绍,无期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到期时间,要终止合同关系,通常只有解除合同一条路。按现行规定,如果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除2001年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外,单位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而解除劳动合同,除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单位一般都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签订无期合同的劳动者相对更稳定一些。”赵鹏飞说,在现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是对普通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但对优秀员工可能反而成了束缚,由于市场竞争能力强,有很多单位抢着要,劳动合同期满后正好跳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手段

  规避补偿出现“9年合同”

  赵鹏飞说,2002年左右,他们曾做过一个不全面调查,无期合同签订率很低,现在的情况仍不容乐观。“这主要是企业有顾虑。”一些单位为逃避裁员等过程中可能支付的经济补偿,选择了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实践中,往往是劳动者如果坚持要签订无期合同,单位可能就不会同意续签合同。因此,真正坚持签无期合同并最终签成的劳动者很少。”

  为规避经济补偿,有的单位故意不让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也就出现了所谓的“9年合同”。一些大型企业手法更为高明,他们将在本单位已有9年工龄的职工调到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后者和职工重新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

  取消单位同意续约前提

  “有望在今年6月四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较现行劳动法大大放宽了无期合同的签约条件。”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教授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取消了单位同意续约的前提,规定以下4种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约,单位必须签无期合同:1.续约时,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4.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如果单位不签,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

  对此,也有学者担心,为了规避更为宽松的无期合同条件,今后单位可能在签一次或两次中、短期合同后就不再续约,导致就业的周期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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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yangha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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