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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登记将更健全 歧视乙肝携带者就业可罚千元
      新闻来源: 解放网—新闻晚报       发布时间: 2007-11-14  
    

  新近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同期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不公平就业将受罚

  《规定》细化了公平就业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若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就业不得收费招聘

  《规定》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失业登记将更加健全

  《规定》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为使失业登记工作更符合当前全国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实际情况,将失业人员尽量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作者:晚报记者沙情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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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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