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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规定企业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领导
      新闻来源: 新快报       作者: 文安       发布时间: 2007-12-9  
    

  单位没有工会,职工就失去了工会保护的屏障?经营者是否可以兼任工会领导职务呢?昨天上午,广州市总工会召开新闻通报会,详解12月7日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就目前存在的《工会法》某些条款不够具体、欠缺操作性、法律责任不足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职工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企业单方解除工会领导的劳动合同,需征询上级工会意见。

  行政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他说,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职工维权势必出现尴尬场面。“不是不可以任职,但要采取职务回避。”陈伟光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行政负责人被选上,就得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

  据陈伟光介绍,为落实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办法》规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其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镇总工会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之方式或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工会领导不能随意“炒”

  《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明确了当用人单位试图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时,法规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果单位不走这样的程序,上级工会和市总工会将请求劳动部门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还解决不了的话,将保留对该单位进行起诉的权利。”陈伟光强调。

  《办法》要求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应履行代表职工向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工资集体协商明年重点展开

  对于推行多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办法》中也再次被重申。但陈伟光指出,要为职工争取薪酬利益,单靠相关条款规定远远不够,“必须要进行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比如说工会不能再把自己看成是一个中间调解人,而必须要凸显工会是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一方这样的立场和角色。”

  陈伟光表示,要进行工资协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协商”——这要看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有计划进行工资立法;而“工会干部敢不敢、能不能、会不会协商”——当前很多工会干部还不具备这种能力,还需要广泛、深入的培训。陈伟光表示,市总工会将把工资协商作为明年工作的一项重点,计划在一些条件具备的企业,由工会直接参与谈判;同时培养一批典型,进行行业或区域的工资协商。

  据悉,该《办法》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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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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