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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政府强调: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新闻来源: 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 2007-12-17  
    

  南京市政府昨天举办新闻发布会,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殷民指出,虽然这部法律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已经显现。从今年8月开始,南京劳动合同签订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提高,与员工签订3~5年长期合同的企业大幅增加。但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希望用人单位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合法合理用工。

  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南京虽然没有出现大面积裁员和工龄“归零”现象,但确实有少数企业出现了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是“终身制”、“铁饭碗”,还有人认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殷民说,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凡符合四种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2008年元旦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施行,此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甚至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农民工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针对现场记者提出的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些民工认为劳动合同法只对高端用工有约束力的想法,殷民指出,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行为的,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不存在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外地人和本地人都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面前一视同仁。只要发生用工行为都要签合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他同时表示,劳动合同法也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自查自纠,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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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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