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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工资可集体协商 河北率先立法
      新闻来源: 石家庄日报       作者: 王 静       发布时间: 2008-1-8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8年1月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使劳资双方在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分配形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在制约企业行为随意性的同时,也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纳入合法的轨道,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据了解,河北省是全国首个对此立法的省份。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考虑到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性较强,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业务素质难以达到协商要求的现实,《条例》吸收了我市和沧州等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成功经验,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每方代表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双方代表人数相等。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企业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工资福利均可协商 

  《条例》规定的可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起15日内书面答复。

  《条例》指出,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但职工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小企业开展区域、行业工资协商 

  近年来,我省小型企业数量大量增加,企业职工人数少且职工素质偏低,企业工会力量薄弱,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了确保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等行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推举的代表开展区域、行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保护 

  在实践中,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企业方的损害。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为解决协商代表无经验、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允许协商双方书面委托企业以外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上级工会也可为基层工会提供智力支持和工作保障。《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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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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