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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加班费 加赔50%-100%
      新闻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邓琳       发布时间: 2008-2-28  
    

  今后,如果北京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在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部分外,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加付劳动者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而非原规定中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3项劳动保障规章的修改通知。市劳动保障局法制处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同,因此取消了“25%的补偿金”,并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的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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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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