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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务派遣不减用工单位责任
      新闻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代丽丽       发布时间: 2008-4-7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规避履行应尽义务而纷纷采取辞退员工之后再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告诫企业,这种做法是盲目的。从下月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进行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5月1日即将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的现象有一定的盲目性。 

    此外,负责人还强调,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强行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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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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