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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法律制度
      新闻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郭晓宇 李娜       发布时间: 2008-4-25  
      北京4月24日讯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今天表示,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产生更有力的保障。



  李援说,原来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李援说,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是:第一,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第三,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延伸阅读:

 (一)  法工委: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浙江在线新闻网)

   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我国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李援]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 单位要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李援]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李援]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李援]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保障残疾人权利 国家机关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一个针对性很强,同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第二,残疾人的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第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李援]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们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所以所谓的达不到比例,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个思想观念在国际社会上是非常清楚的。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所以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将推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中国日报记者]第一个问题,李援主任,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您认为这部法修改的哪些条款对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有积极影响?第二个问题,这部法7月1日就要实施,残联对修正案条款有没有计划?对残奥会的部署有安排?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这次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对残奥会、对残疾人的影响意义是长远的。具体对残奥会来说,在这时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应当说它的现实意义也很重要。客观地讲,在过去几十年的过程中,无障碍环境建设有一些规划,但在现实当中执行得并不是很好。由于保障法1990年颁布实施以后,逐步有所改善,但是近几年的改善更为明显。我在残奥会组织机构里,负责场馆的运行。我们请记者朋友有机会到新建的场馆去看一看,那里所有的通道、所有的环境基本上都是按照无障碍设计和规划的。在一些老场馆的改造方面也取得了很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更加强化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二)解读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措施将更有力

(法制网)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立法机关指出,这次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对即将举办的北京残奥会的大力支持。

  立法机关介绍,这次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

    政治权利

    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对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政治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实现其他各项权益的基础。

  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康复权利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修法背景:康复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状况的基础。经过不断努力,1988年至2006年,我国共有1300多万残疾人获得不同程度的康复。但我国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配备服务的残疾人比例分别为35.61%、8.45%和7.31%,而对以上三项需求的比例分别达到72.78%、27.69%和38.56%。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康复服务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主要依靠家庭。因支付不起治疗和康复费用,每年都有大量的残疾儿童被家庭遗弃。

  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教育权利

    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修法背景:目前,我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有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在6至14岁的246万学龄残疾儿童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只有63.19%,大大低于96.3%的全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比例。

  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就业权利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权利

    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修法背景:我国共有盲人1233万,超过世界盲人总数的四分之一。通过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是满足如此庞大的盲人群体的文化需求,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有效渠道之一。

  新法规定: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社会保障权利

    无劳动能力者政府供养

  修法背景: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新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无障碍权利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

  修法背景: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的重要措施。无障碍环境不仅包括交通等物质环境,还包括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我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只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未包括信息交流无障碍内容,对物质环境无障碍的规定也不全面,且只是倡导性的规定。

  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的问题,已建无障碍设施管理急待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较为薄弱,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全国18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社会参与有中度以上障碍的比例高达49.8%。

  新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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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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