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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劳动争议赔偿不超8760元可“一裁终局”
      新闻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 邓琳       发布时间: 2008-5-6  
    

  在规定条件下,北京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赔偿金不超过8760元,即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裁终局”。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郑秀兰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如是指出。

  “一裁终局”降低维权成本

  郑秀兰表示,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终局制(即先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再行司法程序)做了重大突破,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郑秀兰说,同时可使劳动者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据了解,“一裁终局”包括两类争议: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郑秀兰解释说,按照北京市目前每月7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低于8760元标的额的劳动报酬争议都可以“一裁终局”。

  单位举证不全劳动者将胜诉

  许多劳动者担心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用人单位证据掌握要比劳动者充分,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员徐海威在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指出,该法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将更有利于支持劳动者胜诉。

  徐海威解释说,比如涉及到考勤制度,上下班要打考勤卡,工资发放要有工资支付凭证,这些证据都是用人单位掌握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可能就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那就面临着劳动者胜诉的情况。

  劳务派遣争议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升温。

  对此,郑秀兰强调,当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将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将原来的部分合同工换成了劳务派遣工,也不能减少其相应义务。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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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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