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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规定:公务员辞职后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新闻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叶明华       发布时间: 2008-8-18  
      深圳市人事局近日发布了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对公务员辞退辞职有新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辞退;而公务员辞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辞职后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根据《实施细则》,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辞退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算,送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支付的辞退费一次性划拨到被辞退人所在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一年内被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的,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原工作时间和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辞职辞退人员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在单位不予发放辞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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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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