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法律频道 > HR茶馆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措施
      新闻来源: 南京晨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2008-1-18  
 

  总结起来,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采取的做法主要分以下几类:

  1.对老员工,于2007年年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缩短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提问:我公司有一批工作了7年以上的老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将在2007年的10月到期,请问2008年1月1日前与合同到期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想继续让他们工作,等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再重新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可以先与他们签2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

  分析:虽然用人单位在提问中想的办法不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还会加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额,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担心显而易见。用人单位所想的此类做法主要针对在本单位内服务时间较长的员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或缩短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产生。正是由于这些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读”,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不易解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极大地增加单位用工成本,才会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敬而远之。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事由上唯一的区别仅在于: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除此之外,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可以依约定条件或依法定条件解除。

  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规定了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实质上降低了对这部分员工企业需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依据本条,假如一个七年期劳动合同到08年3月因合同到期,企业不再续签,其经济补偿年限应按3个月计算,企业不妨计算一下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和08年前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的差距有多大。

  因此,企业不必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恐慌,认真全面地学习法条,改进人力资源工作会为企业省更多成本,而且从整体法制环境来看,这两项工作也必须要做。

  2.审查、修正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条款。

  典型提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算有效?

  分析:人力资源工作者提这样的问题是企业的福音,因为这一行动意味着该人员在积极主动地想办法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而不是被动接受或怨天由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对于其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条款的审查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在审查和修正的过程中要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到内容和形式均合法。需注意:公示并非规章制度生效的唯一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度(二)、内容合法(三)、已向劳动者公示。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再经公示程序才能生效。

  用人单位实践中既可采取在单位内张榜公布,也可使用直接发放工作、劳动手册或通知到劳动者个人手中的方式进行公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都要确保员工能够知晓其内容。在公示的程序设计上,建议发放手册时最好有员工签字确认表示已收到,或者张榜公布后给出异议期。

  为了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避免长期劳动合同可能带来的员工怠惰现象,依法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3.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倾向于选择更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类型。

  典型提问:如我公司与部分员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是否可以设立试用期?2.期限的长短是否有一定严格的规定?3.再与同一个人员签订项目合同之间是否有时间规定,即:是否规定必须要间隔几个月或几年?4.是否受到第三次签约必须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制约?

  分析: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签订此种劳动合同的时间间隔及签定次数的计算方法,法律、行政法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目前来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合同期限、签订次数计算上的灵活性,受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关注和青睐。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即使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前,此类劳动合同也并不适用于所有岗位,例如对于市场、营运、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涉及企业长远及稳定发展需要的工作、关键技术岗位的工作、其他人员替代性差的工作等,此类劳动合同要慎用。

  企业客户多在积极应对,而个人客户对于《劳动合同法》以学习和期待为主,大部分个人客户想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常用的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新内容,如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裁员的行为表示担忧。

  综述:如何实现共赢?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对于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一种巨大的变革与挑战,低劳动力成本时代即将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在新劳动制度下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高企业核心能力的新时代。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压力和问题,最优的解决方式不是简单规避,而是积极应对,改革旧的管理模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留住核心人才,建立和谐高效的运营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人力成本”真正转化为企业的“人力资源”。

  对于个人而言,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敢用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做为一柄革新的利剑,懂得运用它的企业和个人将在竞争中取胜,而双赢会在双方的共同发展中得到飞升!

 
 共1页  1 
编辑: 王平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eefate@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