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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的约定应合理
      发布时间: 2007-6-22  
 

 

张真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目前仅限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密义务两种。 第一种情形,《劳动法》 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情况外,30 天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需要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外,还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对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样,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比如约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外,法律法规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的情况也进行了惩罚性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情况, 用人单位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金额, 各地有着不同的地方性规定。 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工资总额,否则,约定超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劳动合同,保持稳定的劳资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违约金的约定, 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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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n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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