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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期与试用期不能混为一谈
      发布时间: 2007-6-22  
   

韩子天:实习期是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试用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期与试用期存在以下区别:1.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试用期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实习期的主体则是提供实习的法人单位和在校学生。2.目的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实习期主要体现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即为了

提高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素质。3.主体间的关系不同。试用期间双方的关系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实习期则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产生争议,受《民法》调整和规范。4.约定期限不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实习期则没有这些约束"完全取决于主体双方的约定。

至于实习期结束后是否可以再约定试用期,结合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实习期与试用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如果该学生毕业后被实习单位聘用,则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需要对其进行考察的,可以再行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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