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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雇主看《劳动合同法》
      新闻来源: 东北新闻网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2008-3-11  
 

  自《劳动合同法》08年1月实施以来,雇主们是对《劳动合同法》怎么样一个看法呢?为此,在2008年两会召开之际,我们随机采访了部分北京、上海、广州三地三百余位大小企业雇主。

  七成的雇主比较清楚“事业单位也要签合同”的条例,一半以上的雇主也表示比较了解“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解约可多付一次月薪”、“不签合同需付双薪”、“收押金扣证件违法”、“‘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6.7元/小时”、“鼓励签订长效合同”等条例。可在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即使受访的雇主大多都对新《劳动合同法》表示了解,但仍有一半以上的雇主对自己的企业条款没有做出相应的更改;一成的企业选择了精简员工、劳力派遣和人才租赁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代替劳动合同的建立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雇主带来的政策性规范措施;只有两成的受访企业与企业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所幸的是,七成企业暂时没有减少员工,增加人力资源预算新增,劳动力派遣,人才租赁等用工方式 ;而考虑减员的企业占到了两成,其他用工方式有三成的企业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同时我们也得知,有六成企业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或以下,只有不到10家的企业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并且有九成的企业表示近期没有和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打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不足半年的无试用期,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被采访的雇主中有四成雇主表示所在企业打算和新员工约定一个月或半个月试用期,也有近四成的雇主表示打算约定两至三个月试用期。只有半成的企业不打算和新员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重来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针对企业的违约成本升高,六成的企业还是认为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数量并不会因此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也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月工资进行了限制,也有六成的企业认为高薪员工的辞退率不会改变。

  谈到新《劳动合同法》哪些条款对公司的影响大,三地一半雇主普遍认为“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需进行经济补偿”影响最大;近四成的雇主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影响也比较大。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章违纪、失职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针对此点企业的措施,七成雇主认为完善岗位描述书和作业指导书可以让企业获得用工自主权,降低违法风险;一半的雇主认为通过加强和细化现有的规章制度,比如可以明确什么是“严重违纪”;还有少部分雇主则认为企业要注意收集员工违规的书面记录以便于举证,以此降低违法风险。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和力度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真正要做到平衡企业雇主和被雇员工,还是需要时间的积累以及企业雇主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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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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