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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管辖权应该是谁?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争议网       发布时间: 2007-10-17  
 

  事情经过:

  甲省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300名劳务人员到乙省A市B区C企业(该企业是在B区注册登记的)提供劳务服务,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劳动合同经过了甲省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此300名劳务人员中大多数都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甲省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由劳务公司按时按规定发放了工资。今年3月有45名劳务派遣人员以劳务派遣公司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在未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随后他们以C企业为被诉人向B区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和申请仲裁,均被B区劳动部门以主体不符驳回。他们又于今年6月向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以劳务派遣公司为被诉人,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补缴他们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A市仲裁委受理了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争议案。劳务派遣公司于6月30日下班前收到申诉书副本和7月3日的开庭通知。6月30日下班时劳务派遣公司写好了向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书,于7月3日上午当面送达仲裁委。7月3日下午仲裁委驳回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管辖异议书。劳务派遣公司同意调解,只同意在甲省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同意A市仲裁委提出的“按A市的规定,在A市补缴社会保险费,因失业保险未缴,还得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请问:1、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此案的合同履行地可否理解为甲省?(发工资的劳务派遣公司在甲省,所以工资关系在甲省;劳务派遣公司也是在甲省为其他所有的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也是经过了甲省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把甲省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正确?)
  2、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以A市的政策规定来仲裁,而不是以甲省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仲裁,是不是适用法律不当?(按照甲省和国家的《劳动法》和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劳务派遣人员以未缴社会保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和失业生活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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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yangha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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