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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思考:竞业禁止何时有效?
      新闻来源: 中国普法网       作者: 谢远东       发布时间: 2007-12-16  
 

  案例一

  辽宁有一所少儿英语民办学校,该校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独特。与此同时,竞业禁止制度也被引进。聘用教师于涛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合同,到大连某学校任职。该民办学校遂将于涛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为保护本学校的商业利益与于涛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判决于涛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王宾明加盟广东深圳镍钛人公司。王与镍钛人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并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后,王辞职,进入玛特公司,该公司也在市场上销售“热激活型钛镍牙齿矫形丝”产品。镍钛人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王宾明及玛特公司一起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该产品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商业秘密为借口,将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据为己有、独占使用,遂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为何大相径庭?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认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必须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有客观秘密性;权利人应尽合理的措施,包括口头或局部的保密协议,对职工提出保密要求,去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

  “单位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通过竞业禁止搞技术垄断,妨碍科技进步。”专家称。

  关注:民企留才

  阿基米德说:“只要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动整个地球”。如果说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杠杆”,那么人才便是其中关键的“支点”。谁拥有了人才,留住了人才,谁就能独领风骚。

  人才的频繁流动带来的冲击,是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大量流失。于是,许多单位都想撬起另一个杠杆-竞业禁止制度——即使不把流失的人才赶回来,至少也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贻尽。

  竞业禁止的前提,应该是保护商业秘密。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禁止条款将变成“霸王条款”。然而,如何判断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本文的两个案例,能为读者提供一定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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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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