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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应吗
      新闻来源: 陕西工人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2007-12-28  
 

  案情回放

  小张到一家皮草行求职,老板提出,由于员工保管的货物比较贵重,因此,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于是,小张找来了在某公司任经理的舅舅,与公司签订了就业担保协议。协议中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两年后,由于小张的工作失误,致使皮草行的两件名贵裘皮大衣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张赔偿不起,舅舅也不见了踪影。于是,皮草行就把小张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损失,舅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请求,但是终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争议焦点:就业担保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支持者

  只要担保人和公司签订的就业担保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担保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反对者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是就业是为了谋求基本生活资料,和一般经济活动有所区别。由于用工双方具有从属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畴,就业担保书亦无法律效应。

  忠告

  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求职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肯定是违法的。至于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担保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其实,就业担保并非什么新事物,和建国前的“铺保”相似。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具有先进文化的企业不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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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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