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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一讨薪男子以行政不作为状告劳动局
      新闻来源: 广州日报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论坛       作者: 彭姣时 潘彧       发布时间: 2008-3-1  
 

  案情回放  

  打工者写举报信 讨要两年加班费

  为讨两年加班费,写举报信向劳动局反映,却仍未能解决;于是,打工仔在向公司讨钱同时,也以行政不作为把劳动局告上法庭。近日,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劳动局及时合法处理举报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据了解,在东莞塘厦打工的湖北男子刘恒生,在2007年2月11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东莞市劳动局举报原东家东莞塘厦董记木制品厂、(香港)董辉记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加班费问题,要求责令公司支付拖欠的两年加班费。

  之后,刘恒生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庭塘厦分庭提出劳动仲裁;塘厦分庭则裁定木制品公司支付刘恒生经济补偿金1.6万元。因不服裁决,木制品公司在2007年5月向东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6月,刘恒生以要求木制品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莞市劳动局。

  刘恒生表示,自己在向劳动局举报第三人违反劳动法问题后,劳动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也没有就是否受理给予书面答复。

  刘恒生称,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局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东莞市劳动局却没有履行自己应尽职责;而且举报人并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所以劳动局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事实。

  焦点:劳动局是否及时处理

  一审法院受理该行政案件后,认为东莞市劳动局收到刘恒生对第三人东莞塘厦董记木制品厂、(香港)董辉记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加班费的举报后,即进行调查,刘恒生是因支付加班费的标准存在争议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刘恒生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责令第三人支付其两年的加班费问题,而该投诉的内容实际上是劳动争议,劳动局已告知刘恒生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且双方选择了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来处理。因此,劳动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审驳回了刘恒生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恒生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东莞市劳动局对被诉内容进行答辩,表示劳动局对刘恒生的举报进行了及时合法处理,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二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经审理,东莞中院确认了刘恒生举报的事实。同时,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确认的劳动局及时、合法处理事实有不当;东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网友热评

  mrhyde此案中举报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举报人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如此是对原告主体的无限扩大。举报人已通过劳动争议渠道维护其权益,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劳动部门作为与否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举报人并不是适合的原告。投诉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投诉人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草鞋此案中举报实际属于投诉

  就主体来说,本案中刘恒生的举报实际上是投诉,是一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说刘恒生进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应该没有问题。

  湫水散人:举报或投诉?需酌情处理

  投诉者与举报者是不一样的,本案中他们应当是投诉者,而非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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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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