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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被判刑退休待遇如何确定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劳动保障论坛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 2008-3-9  
 

  基本案情:

  一位退休人员07年5月31日涉嫌犯罪被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8月9日经一审法院同意取保候审,8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该退休人员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6月12日);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后二审法院受理其上诉请求,9月26日二审法院同意取保候审,并于10月11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该退休人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2007年度退休费调整:2007年6月31日前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执行。

  2008年度退休费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从2008年 1月1日执行。

  请您讨论: 

  1、该同志能否参加07 和08年度退休费调整;

  2、该同志退休费该如何发放

        注:欢迎登陆“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劳动保障论坛——案件争鸣讨论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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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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