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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法定假日加班 日加班费至少涨22元
      新闻来源: 辽沈晚报       作者: 吴双       发布时间: 2008-1-16  
 

  今年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看涨。沈阳市九城区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日加班费将比去年至少提高22元。

  近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网站上公布了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根据新办法,职工月工作日由原来的20.92天减少为20.83天。这一调整将直接影响到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今年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加班费将有小幅增加。

  此外,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如果合同约定月工资的,约定的月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没有约定的,月实收的收入打七折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又刚刚上调。调整后,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等沈阳市九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550元提高到700元。

  职工月平均工作日减少了,而加班工资基数的底线又上涨了,所以,今年节假日期间,沈阳市劳动者的加班费也将相应的水涨船高。

  以沈阳市一名城区劳动者在今年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为例,他应该得到的日加班费就应不少于101元,计算方法为700元÷20.83×300%=101元。

  而此前,沈阳市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职工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劳动者每日的加班费就不应少于78元。计算方法为:550元÷20.92×300%=79元。

  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提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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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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