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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教您维权
      新闻来源: 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林乐君 赵振宇 杨 茉         发布时间: 2008-4-28  
      为了让市民充分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日前,记者采访了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以虚拟案例的形式,向劳动者传授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市民王先生在哈尔滨市某公司驻牡丹江办事处担任厨师工作,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今年1月办事处一直没有为王先生支付工资,现已4个月了,王先生现在想要申请仲裁,应该向哪个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呢?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哈市是王先生用人单位所在地,牡丹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王先生可以向哈市或牡丹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袁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哈尔滨市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今年4月30日,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今年2月13日,袁小姐在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入院治疗,单位没有为其承担任何费用。4月30日,公司通知袁小姐终止劳动关系,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其工伤事宜及相关待遇没有作出任何决定。袁小组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收到工伤认定书。由于袁小姐只身一人到哈市打工,工资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无力继续治疗。袁小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解析此案件涉及的是工伤待遇的部分裁决问题。按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工伤治疗发生的费用属实,被诉人对申诉人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没有异议,且申诉人现在仍在医疗期,治疗需要费用,因此如果申诉人家属申请先予执行,仲裁庭可以依此裁决,移送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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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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