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法律频道 > 维权小贴士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教您维权
      新闻来源: 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林乐君 赵振宇 杨 茉         发布时间: 2008-4-28  
      案例三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李先生于2005年6月与哈尔滨市某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午息1个小时”。因冰雪节期间酒店客流量增加,该酒店决定,凡上白班的职员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时至19时,午息及间息各半个小时。

  但酒店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李先生向酒店主张权利未果,随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支付其冰雪节期间的加班费。同时,李先生提供与其共同工作的同事证言一份,并说明该酒店实行“打卡式”考勤管理,职员上下班必须打卡,其加班事实有酒店的考勤卡记录证明,但其无法提供。

  解析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李先生无法提供酒店考勤表,仲裁庭可以要求酒店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酒店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四2006年10月,张某被招聘为哈尔滨市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该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l000元押金。今年1月,张某听说企业收取押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退回押金,遭到拒绝。企业还威胁说,如果要退回押金,就别在这干了。张某无奈之下于4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以仲裁申请超过申诉时效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解析张某在今年1月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在4月20日提出申诉请求,按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即《劳动法》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规定,已超过申诉时效。如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算”,张某如果在5月1日新法实施后提出申诉请求则没有超过申诉时效。

 
 共2页  1  2 
编辑: 王丽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eefate@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