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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查出职业病仍可获赔,人道!
      新闻来源: 人民网-湖南红网       作者: 吴杭民       发布时间: 2008-10-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10月5日《信息时报》)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民工涌入城市打工,在为城市化建设奉献了青春和汗水后,他们也悲哀地成为了受职业病危害最大的社会群体。权威数据显示,在新一轮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有九成是农民工,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两亿人,其中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多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

  在劳动者尚处于维权弱势的现实语境下,患职业病的职工尤其是就业流动频繁的民工,赔付的道路,就显然会走得更加坎坷而艰难。虽然,《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但有关数据显示,职工离岗前查体率低得可怜,有的地方仅为20%多,农民工更是低至10%,势必埋下职业病危害隐患。

  倘若此时已经患上职业病而未能及时发现,不仅耽误及时治疗,更给民工索赔和维权带来极大的困难。而离开单位后一旦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之后的索赔和维权,更是“难于上青天”。这样的事例,在各地已屡见不鲜。一些职工事后诊断为职业病后,为了治病,不仅把打工赚来的辛苦钱都“搭”了进去,还负债累累,身心俱损。相当多的民工都是家庭的“顶梁柱”,因病致贫,家庭因此陷入困境,变得穷困潦倒。正如职业病防治专家指出的:职业病既损害了劳动者健康,也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不但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职工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赔付制度,就凸显了其之紧迫性和重要性。广东职业病赔付颁新规,离职两年内查出仍可获赔偿,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次重大救济,体现了政府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我们期待这种有力的权益救济能惠泽更多地方的劳动者,并在具体的赔付过程中为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民工提供及时的救济援助,使他们的赔付不要走得那么艰难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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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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