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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袁昌玉:工资发多少 企业应该和工会协商
      新闻来源: 商报       作者: 特派记者 谭柯 金蓉 聂飞       发布时间: 2008-3-10  
    全国人大代表袁昌玉: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制,促使企业工资标准集体协商

  “工资发多少,大家说了算……”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袁昌玉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针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解决企业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等问题。 
 
 

  现状

  最低工资充当实际工资

  “企业在工资分配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现象。”据袁昌玉介绍,一些企业的职工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不同步,甚至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从中变相降低或克扣他们的工资。袁昌玉说,因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而引发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的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问题

  地方制约工资协商

  “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前还存在很大的难题。”袁昌玉说,如一些地方领导因为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所以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显得并不那么热心。他说,一些企业经营者夸大“企业自主决定”的意义,因此抵制开展工资协商。

  建议

  设立企业欠薪“警报器”

  “推动工资集体协商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外,还应建立企业工资欠薪‘警报器’,防止欠薪、不兑现工资的事情发生。”袁昌玉说,相关部门应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数据库和实名制的登记备案制度,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以便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防止发生拖欠职工工资和不兑现工资协议的违法、违约行为。

  -名词解释

  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立法进程

  《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完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7日在列席工商联界别联组会议后表示,由劳动保障部牵头制定的《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我国将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政策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职工工资形成和增长将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

  据介绍,目前《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经完成,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张小建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部门已经在全社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建立区域性的、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工会和商会进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张小建说,“政府不会干预、制定企业具体的工资水平,我们只规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能低于这个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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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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