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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飞行员首判“零赔付”
      新闻来源: 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 2008-8-28  
 

 因认为航空公司为其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克扣工资,飞行员郭先生起诉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航空公司却提出反诉,向郭先生索要违约金等损失500余万元。

昨天下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判决中国新华航空公司支付郭先生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同时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据介绍,飞行员被判“零赔付”的理由是飞行员提前30天告知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郭先生在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当了6年飞行员。今年1月16日,郭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航空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郭先生为此申请劳动仲裁。郭先生说,在工作期间,航空公司违反规定,长期、多次、超时为他安排飞行任务,他的疗养休假、年假等待遇也无法得到保障。航空公司还拖欠、克扣他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行为。郭先生要求在解约的同时,航空公司移交其档案资料;赔偿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新华航空公司反驳称,公司从来没有给郭先生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在疗养休假的问题上也没有违法规定。航空公司认为他们为郭先生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郭先生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向郭先生提出了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郭先生已经提前30天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先生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处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对于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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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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