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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八大变化
      新闻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张小玲       发布时间: 2007-9-18  
 

    变化一: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化二: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劳动法》的规定,须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除外,企业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企业“同意续延”。而且,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变化三: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深圳用工管理情况看,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要付出违法成本了。

    变化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年一签或只签过一次就不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招数就不好使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但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足。

    变化五: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雇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注意规范管理,不然将面临被提起仲裁、诉讼的法律风险。

    变化六: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今后,若用人单位再超范围随意约定,则这种约定就属无效。

    变化七:主动辞职可获得补偿金

    今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这些规定加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

    变化八: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做出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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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uwe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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