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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功成:《劳动合同法》多项规定解决试用问题
      新闻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07-8-8  
    人民网8月7日电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功成与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 主任记者,劳动法硕士王比学今天下午做客人民网,与网友交流《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对于用工中的试用期问题,郑功成表示,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里面实际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你超过了就违法了,而且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次试用期,你不能老是试三个,再试三个,我觉得《劳动合同法》已经在试用期方面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触犯了这个规定,当然就犯法了。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频繁的更换试用人员,并不断解除试用期合同的情况,郑功成表示,《劳动合同法》里面实际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在什么情形下才能解决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是在试用期间不能符合劳动条件的,当然要说明理由,第二要严重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第三,严重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进行改动。第五,第26条第一项规定的至于劳动合同无效果,第六条,违反规定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因犯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定性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劳动岗位以后不能胜任工作的,这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这些条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那么几条,你适合于解除劳动者,你不符合这几条,就没有理由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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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uwe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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