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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新闻来源: 四川日报       作者: 王建军       发布时间: 2007-7-5  
      我国民主立法最大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作为多次参加过国家、省市劳动合同法立法论证研讨会的笔者,回顾立法过程中劳资两大“利益集团”的若干交锋,此时充满了喜悦和轻松:代表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二十万条意见和建议终于尘埃落定,我国劳动就业领域新的法制航船即扬帆启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层面第一部独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可以看到,八个大章的劳动合同法在民主程序的保障下凸显出良法内容与精神。

  在立法宗旨上,不仅立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追求目标。在法的效力范围上,不仅增加规定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适用,而且对改革中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的聘用关系作了补充适用的规定,解决了多年来3000万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调整上的法律缺失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如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等。在形式要件上,坚持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保证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法律的引导,如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限制,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推定等。对试用期、违约金、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等等,在各种意见争议的基础上规定得更为合理和可操作。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的违约金,保护了单位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在单位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保护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基于劳动者在单位管理下的特征,突出保护了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保障了举报违法用工的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特别是在劳动报酬这一重大权益问题上,新规定了支付令的适用,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

  在劳动关系终止上,明确了约定终止和法定终止的条款。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补偿的争议不休的问题,坚持了对劳动者一方的经济补偿,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限制了高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维护了企业的合理人工成本。

  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重点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针对劳动者在就业问题上是弱者的客观现状,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补偿金、赔偿金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责任。同时对单位面对破产、经营发生困难等等情形,规定了企业可以解除的用工上的重大难题。

  对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定了两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连带责任。遏制了个别用人单位对法律的规避,同时也认同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用工形式,对单位合理降低用工成本予以认同。

  针对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国情,规定了非正规就业的合同关系的灵活性,和合同关系随时终止的自由。同时也强制保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劳动关系的和谐方面,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不仅鼓励单位内部的协商和行业集体合同的订立,而且首次提出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并且明确了这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公权力对劳动关系的介入方面,严格了政府的监察检查,强调了政府部门对在劳动就业领域的法律责任。

  民主之下必有良法!这是全民的欣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实现首先需要对法律的尊重,需要法律的权威。若不能认真地守法和执法,再好的法也是一纸空文。但愿这部首次通过无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法的遵守和法的执行方面也是模范在先!但愿我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平台上,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双方利益更能充分实现!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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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yangha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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