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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论(四):坚持社会正义 促进劳资合作
      新闻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刘诚       发布时间: 2007-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出台了,这不仅是中国劳动者的一件大事,也是全世界劳动者的一件大事。该法必将有力地遏制血汗工厂的泛滥,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使劳动者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遏制全球劳动标准的“探底运动”,改变我国乃至全球收入差距拉大的局面,促进劳资关系平衡与劳资合作,从而在新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进而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正义,但不同法的具体理念有所不同。劳动法的理念是矫正正义,这是由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市场地位不平等(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信息不对称(企业占有信息优势)和管理关系的不平等性,劳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需要劳动立法加以矫正。由于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是矫正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子法,自然应该坚持矫正正义这一理念。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坚持矫正正义就是坚持社会正义。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在于,目前我国劳动领域的问题很严重,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修改《劳动法》时机还不成熟。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不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持劳资合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劳资合作的过程,没有合作精神,这个过程就会中断。从各国劳动立法的产生来看,大多起源于社会不安定时期。如果劳动者的权益不断遭到侵犯,劳资关系的对抗和冲突会越来越严重,甚至演变为劳动者与社会的冲突。因此,各国都通过劳动立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把劳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劳资合作、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合作与和谐必须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没有平等的所谓合作与和谐是奴役和压迫,是掩盖矛盾而不是没有矛盾,这种所谓的合作与和谐是不能持久的。合作不是合并,而是通过利益共享同时增进各方利益;和谐不是没有矛盾,而是合理解决矛盾冲突、免于矛盾激化。只有劳动者合理的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利益分享(劳资两利),劳资关系才能融洽、劳资合作才能继续,经济的发展才能持续,社会才能和谐。
    事实上,中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不仅国内支持者占绝对优势,而且世界主流媒体也近乎一致地给予了支持,认为中国的劳动合同立法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保护劳动者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非万事大吉,它只是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开辟了道路。首先,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落实劳动合同法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包括工会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特别是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其次,需要程序法的配合,希望劳动争议处理法早日出台。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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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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