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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 2007-7-12  
     经过近两年时间、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终于呈现在亿万翘首期待的劳动者面前了。尽管立法过程中有各方面观点上的严重分歧和激烈论战,尽管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一度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各种形式的介入,但是细读《劳动合同法》,跃然纸上的依然满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对劳动者的关爱呵护之情。无论是从立法宗旨上分析还是就立法技术而言,这部法律已经成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保护劳动者色彩最为鲜明的劳动立法,也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

    回顾我国一段时期以来的劳动关系状况,不难看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经历了从未有过的变革和考验。尽管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大法——《劳动法》已经在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矛盾尖锐化、类型复杂化、权利倾斜化的特点。一些企业长期用工不签合同,员工跳槽遭遇天价赔偿,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员工长期工作只能签短期合同,劳动争议持续大幅上升等不和谐的音符常常在劳动关系中出现。我国劳动力供求失衡的现实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资本跨国流动,导致强资本、弱劳工的态势日益强化,劳动者明显的弱势地位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健康指数。制定于市场经济初期的《劳动法》显然对劳动关系的演变和特点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因此,作为《劳动法》确立的核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的立法就显得异常迫切。《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月时间就收到近20万条意见,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社会各界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渴求和关注。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则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所在,也是市场经济中劳动立法的核心价值所在。正是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出发点和立足点,《劳动合同法》总结了十多年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和问题,运用日益完善的立法技术,对劳动合同制度涉及的全部内容作出了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律规范。我们看到,这部法律对建立劳动关系时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情况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裁减哪些员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集体合同管理等情况都有比较详尽的安排。同时,这部法律还针对民主管理、劳务派遣、灵活就业、竞业限制等传统劳动关系领域没有规范过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规范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关系,还进一步指引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工会组织在微观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贯穿始终的仍然是强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努力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趋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只有这一立法愿景得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才能顺利构建。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只是开始。必须认识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个需要时间积淀和系统完善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只是从行为规范层面提供了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需要日益完备的法律规范,更依赖于良好的守法意识和严格的执法环境。从以往经验来看,一部立法宗旨和立法技术都比较先进的法律,如果在守法和执法环节存在缺陷,结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都是立法愿景实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劳动合同法》是立法保障,自觉守法是法律要求,严格执法是法律目标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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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shixi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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