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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实保障——关怀教授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陆占奇       发布时间: 2007-7-1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关怀是新中国劳动立法的见证人。他前后3次参加《劳动法》起草工作,并亲历《劳动合同法》立法全过程。近日,年逾八旬的关怀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在向记者介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后,关怀教授对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既积极回应了现实的需要,又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而就其立法进程中体现出来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紧密结合来说,《劳动合同法》掀开了我国立法史上的光辉一页。”

    以下是记者对关怀教授阐述内容进行的归纳和整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集聚着新时期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发展20余年的成果,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次大发展,它的颁布实现了劳动合同制度发展历程、直至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次历史性飞越。

    《劳动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199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关系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占相当比重,以此为基础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显得过于简单,许多内容只是政策性规定,操作性较差。

    因此,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劳动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在《劳动法》颁布之初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1994年8月22日,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在谈到“完善劳动法律体系问题”时提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为使其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制定其他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但是,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的10余年时间里,只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其他单项法律法规都未能及时出台,一套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仍然只能是人们的希望。

    在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劳动合同法》占据重要地位。在1994年《劳动法》中,“劳动合同”一章内容最多,篇幅最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劳动合同部分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一部分。特别是十几年劳动关系实践的发展,使劳动合同制度中固有的一些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影响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发展。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准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作出了科学规定,必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它的颁布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民主立法充分体现民众意志

    在历届人大立法活动中,共有13部法律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其中,就参与立法人数之多,民众参与立法程度之深来说,《劳动合同法》位居第一。40天时间征集意见建议191849件,共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45个中央有关部门,45家大型企业、院校和社会团体参与了意见征集,为《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建议。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所有的意见建议中,有65%的意见建议来自劳动者。这说明,《劳动合同法》牵涉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要求根据自己的感受,用自己希望的方法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此次劳动合同立法,民间参与的积极性和实效性都很强,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立法机关开门立法;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民众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增强,开始积极关注和参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的制订,并为其建言献策。下一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民间参与立法在资源和影响力上的不平衡问题,使民众的声音能够更加快捷、方便的进入立法过程,进而得到积极、正确的回应。

    科学立法积极应对现实需求

    对比于《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今天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元化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已经变成了多元化的劳动关系,在外资和私营企业中形成了劳资关系,合资企业中形成了半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呈现出逐渐萎缩的状态。

    劳动关系在性质和内容上的这种变化,导致近年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严重,劳动者有劳动却无法律保障的趋势愈演愈烈,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面临着巨大威胁。《劳动合同法》积极回应了现实需要,正确反映社会矛盾,采用正确的方法解决矛盾,实现了科学立法。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严格规定试用期的实施,抵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正拖欠工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督检查重点、职权和范围,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树立了《劳动法》的权威。

    这些问题近年来严重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有针对性的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既表明了其立法干预现实的决心,也必将推动这些积淀已久的问题的尽快解决。

    立法突破彰显民生理念

    民生问题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一点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立法突破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被纳入调整范围,保护对象扩大,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得到劳动保障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主程序,规范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行为,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竞业禁止问题进行了规范,减少了竞业禁止年限,缩小了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立法规范劳务派遣,改变了其长期以来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局面,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灵活用工的概念,促进灵活用工形式规范发展,也有利于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护。

    在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宗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单保护”原则的确定经历了许多波折。而《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的一系列突破表明,在这场争论中,“单保护原则”最终取得了实质性胜利。《劳动合同法》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在这里以一种更加具体、更具建设性的方式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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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che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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