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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五大突破——庆祝《劳动合同法》颁布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 2007-7-19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在对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既是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继承,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方面有新突破。加强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而且对稳定就业大局,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用人单位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范。一是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明确规定四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三是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在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方面有新突破。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从而拓展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是针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在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方面有新突破。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支付二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二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形,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新突破。《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一是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二是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三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四是为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企业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五是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有新突破。为了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入手,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了从微观到宏观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体系。一是在延续《劳动法》、《工会法》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提高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继《工会法》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地位和作用,这有利于在宏观层面就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对话,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改变了《劳动法》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志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带来的问题,有效保证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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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uwen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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