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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项目多 吉林真情帮助转移就业受灾群众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孙鹤       发布时间: 2008-9-5  
 

    近日,吉林省劳动保障厅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

    一是对地震灾区转移到该省就业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对灾区转移到该省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 (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三是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 (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四是用人单位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灾区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集中接收灾区劳动者来该省务工的途中伙食费以及车船费,由企业先行垫付。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接收灾区劳动者名单、劳动合同书、灾区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车船票据等,对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省里根据各地接收灾区劳动者实际,通过省级安排的劳务经济专项资金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孙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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