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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事业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 2006-12-13  
      【本文摘要】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规定,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为了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规定,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省、市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认定。区、县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含雇用的工作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发生工伤的,仍按原有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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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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