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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建议在中央决策中起作用农村低保制全面推进
      新闻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孟育建       发布时间: 2007-2-14  
 

  记者近日从民政部获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继城市低保成功实施后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全国政协去年下半年报送中央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与建议》在这一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决策参考作用。

  2006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研组,先后赴北京、浙江、河北、广西、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市)的30多个市县开展调研。

  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建伦介绍说,到2005年,我国已有15个省(区、市)建立并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15个省(区、市)的乡村居民数已近全国的48%。所调查的4个省(区、市)都是在经过了周密调查、精心测算、认真组织试点并认真总结后,才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已为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操作程序,还有6-7个省也正在开展调研、测算、试点等工作。调研组分析说,相当的覆盖率、比较成熟的操作程序和经验,以及贫困农民的实际需要,说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已具备。

  从2005年的统计结果看,当年各地支出了25.3亿元,享受最低保障的有824.9万人,按这一比例推算,全国都执行这一制度,总支出也只有60亿元左右。这个总数远远低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192亿元。调研组认为,合理确定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分担责任不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调研组建议,要在全国建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是低标准、广覆盖、适度救助和适时提标的,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要逐步落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入的要求,建立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稳定的投入渠道,形成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整合农村已有的各项保障和救助资源,典型引路,适时规范,加强监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建议上报中央后,得到了中央主管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就此议题多次召集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财办、扶贫办等部门研究协商,并派出调研组到部分地区进行深入调研。去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低保对象范围、标准,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标志着农村低保已基本完成试点探索的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近日召开的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披露,目前各级民政部门正在积极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策,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据民政部负责人介绍,目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23个,农村低保对象1509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684万人,增长82%;2006年累计发放低保补助金41.6亿元,比2005年增加16.3亿元,增长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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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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