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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市区职工生育险待遇调高
      新闻来源: 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 2008-8-14  
      日前,从江苏省扬州市社保中心传出消息,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已调整,顺产、难产生育费分别提高到1943元、2914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提高到243元,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调高到486元。本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所需的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的医疗费。

  与去年相比,此次调整后,顺产、难产生育费分别增加了275元和412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5元。调高后流产医疗费分别为,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为243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为971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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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条件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同,参加生育保险不需要职工自己掏钱,而是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的,且从参加生育保险之月起,从未间断的就可以申请享受。

  职工如果换了单位,中断缴纳费用的,生育保险就必须重新开始缴纳,以前缴纳的作废。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享受对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也就是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果配偶因无工作单位等原因,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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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psy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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