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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直企业女职工生育险待遇提高
      新闻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杨海峰       发布时间: 2008-10-13  
      今后辽宁省省直企业女职工将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还将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近日下发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上,正常产的,调整为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难产及剖宫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内(含产前检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参保男职工配偶是农业户口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护理假补贴:正常产500元,难产及剖宫产1000元。

    

    该《通知》规定内容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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